1.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什么?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指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與社會公共秩序相關的重大活動等;重大事項在制定出臺、組織實施或審批審核前,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展開系統的調查,科學的預測、分析和評估,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預案。為有效規避、預防、控制重大事項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社會穩定風險,為重大事項能夠順利實施。
2.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在項目的什么時候做?
一般在項目立項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就可以開始了,大多數情況下,穩評排在選址、環評、土地預審之后。這些手續的順序,往往取決于對口部門什么時候需要,前期手續經常是同步展開。
3. 哪些項目需要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一般有以下項目:
1、涉及土地及房屋征收的;
2、對空間、水域等生態環境有較大影響的;
3、在居民密集區建設且對周邊群眾生產、生活具有一定影響的;
4、其他有可能引起社會不穩定的項目。
實際情況:沒有一根具體紅線,誰來界定這個項目“有較大影響”、“有一定影響”、“可能引起社會不穩定”,最終解釋權歸你要上報的維穩辦所有。
4.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依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新形勢下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建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1]11號)。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投資〔2012〕2492號)。
第三條 社會穩定風險分析應當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的重要內容并設獨立篇章。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在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的申報文件中,應當包含對該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意見,并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八條 評估主體作出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或者核報國務院審批、核準項目的重要依據。評估報告認為項目存在高風險或者中風險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不予審批、核準和核報;存在低風險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審批、核準或者核報國務院審批、核準,并應在批復文件中對有關方面提出切實落實防范、化解風險措施的要求。
5.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內容
(一)風險調查評估及各方意見采納情況。闡述對社會穩定風險分析篇章中風險調查的廣泛性、代表性、真實性等進行評估的過程和結果。說明評估主體根據實際需要直接開展或者要求項目單位開展補充風險調查的情況。對收集的擬建項目各方面意見進行梳理和比較分析,形成能夠反映實際情況的信息資料,并闡述其采納情況。
(二)風險識別和估計的評估。一是風險識別評估。對風險分析篇章中風險識別的完整性和確定性提出評估意見;根據風險調查評估結果,對擬建項目可能引發的主要社會穩定風險因素進行補充完善,并匯總。二是風險估計評估。對風險分析篇章中風險估計的客觀性、分析內容的完備性、分析方法的適用性提出評估意見;預測估計主要風險因素發生概率、影響程度和風險程度。
(三)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的評估。對社會穩定風險分析篇章中提出的風險防范、化解措施進行評估,并補充完善。針對擬建項目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進一步補充完善和明確落實各項防范、化解措施的責任主體和協助單位、具體負責內容、風險控制節點、實施時間和要求。
(四)落實措施后的風險等級確定。對風險分析篇章中風險等級判斷方法、評判標準的選擇運用是否恰當、風險等級判斷結果是否客觀合理提出評估意見;結合補充的重要風險因素,綜合以上評估結果,確定項目落實防范、化解風險措施后的項目風險等級。